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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梁守凤诉西安四德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守凤,西安四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1456号原告梁守凤。委托代理人沈秀磊。被告西安四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德公司”),。法定代表人焦艳芹。委托代理人路征。原告梁守凤与被告四德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刘江蕾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守凤及其委托代理人沈秀磊,被告四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路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易合坊房屋内部认购协议书》,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易合坊1号楼2单元4层20402房,面积103.9平方米,房屋总价496742元。后梁守凤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退款申请,被告同意于2015年1月23日前退款给原告。被告退还300000元,至今下余196742元未退,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196742元给原告;2、被告支付原告迟延支付利息3402元(暂计算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被告负担。被告同意原告诉求,承认事实属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易合坊房屋内部认购协议书》,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易合坊1号楼2单元4层20402房,面积103.9平方米,房屋总价496742元。后梁守凤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退款申请,被告同意于2015年1月23日前退款给原告。后被告退还300000元,下余196742元未退。经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易合坊房屋内部认购协议书、付款申请单、银行交易受理单、四德置业员工通讯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协议解除合同,是双方一致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承诺2015年1月23日前退款给原告,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履行。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剩余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被告同意,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四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下余房款196742元。二、被告西安四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的利息3402元。本案受理费4302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151元,下余2151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支付原告。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江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耀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