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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一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宏昌与焦作市正大置业有限公司、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昌,焦作市正大置业有限公司,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560号原告陈宏昌,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焦作市正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跃东,总经理,地址:高新区世纪西路移动公司内。被告陈红,女,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宏昌诉被告焦作市正大置业有限公司、陈红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宏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宏昌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即1150元,由被告陈红负担。审判长  朱宝林审判员  毋剑慧审判员  张保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蔡艳红第2页第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