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云峰、七狼买卖合同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刘云峰,七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207号原告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双辽市。法定代表人马德仁,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德全,职员。被告刘云峰,男,1980年11月25日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中旗。被告七狼,男,1972年10月20日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云峰、七狼买卖合同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履行已给付义务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云峰、七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云峰、七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00元减半收取83.50元。审 判 长 : 张 伟审 判 员 :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姜小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雪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