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969号原告李某,男,委托代理人周新贤,男,系陕西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董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