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行执字第18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大连花园口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合盛换热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理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2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花园口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合盛换热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庄行执字第1883-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室。法定代表人:张继平,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安和。被执行人:大连合盛换热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宋玉春,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其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大花人社监理决字(2014)007号行政处理决定,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连合盛换热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合盛换热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晓黎审判员 潘红枫审判员 曲长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姜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