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民一初字第0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汤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536号原告:汤某某,女。被告:侯某某,男。原告汤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荣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0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某、被告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某某诉称:��与侯某某于2004年外出打工相识。2005年05月登记结婚,2005年05月28日婚生一女,取名侯某甲。由于我与被告侯某某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彼此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双方性格差异大,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一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侯某某性格暴躁,每次酒喝多就耍酒疯,对我恶言相向,不顾家庭与子女。婚后,我们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纠纷,我在家中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相互照顾,更没有享受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幸福,我不仅帮侯某某还债,母女俩的生活费也是我自己挣。由于我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形同路人的夫妻关系,后在家人及亲朋好友的劝说下,我从子女的角度考虑,打算这事就此过去,没过几天,侯某某不但不珍惜双方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反而变本加厉,于2014年春节期间,酒后殴打我未遂,但给我照成极大的心理负担。��某某的上述行为,致使夫妻关系越加恶化,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了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侯某甲由被告抚养,原告和被告共同承担抚养费,两人对半;3、判令被告协助原告随时行使探望权;4、判令江苏省宿迁市双沟镇名都小区十栋二单元603室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归被告所有;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侯某某辩称:一、我与原告汤某某有感情基础,我俩于2004年打工时相识,双方都是自愿结婚;婚后,我陪汤某某一起去她老家宿迁市上班,和她父母一起居住。由于我背井离乡,受到宿迁市当地人的冷落,导致我脾气比较暴躁;当时我们借钱结婚,又借钱买房子、买车,自己经济困难,所以才导致汤某某自己挣钱自己花;我也没有在外面吃喝嫖赌,我希望汤某某再给我���个机会,让我更好的对待家庭和孩子。综上,请求贵院依法保护我们合法的婚姻关系,判决不准离婚。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汤某某与被告侯某某于2004年在外打工时相识,于2005年05月21日登记结婚,2005年05月28日婚生一女,取名侯某甲。婚后,双方去宿迁市打工。期间付2万元购买了汤某某父母的阁楼,地址位于江苏省宿迁市双沟镇名都小区十栋二单元603室,没有房产证。2015年06月29日汤某某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与被告侯某某自愿结婚,婚后并生育一女,取名侯某甲,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间应当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互敬互爱,维护家庭的完整。现汤某某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许原告汤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汤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荣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蔡晓东(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