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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楚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法堂诉何永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法堂,何永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楚民初字第226号原告李法堂,男,1946年11月0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何永祥,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原告李法堂诉被告何永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07月21日受理后,原告李法堂于2015年08月0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法堂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法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法堂负担。审 判 长  周现俐审 判 员  申 博人民陪审员  吴全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军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