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楚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法堂诉何永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法堂,何永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楚民初字第226号原告李法堂,男,1946年11月0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何永祥,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原告李法堂诉被告何永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07月21日受理后,原告李法堂于2015年08月0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法堂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法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法堂负担。审 判 长 周现俐审 判 员 申 博人民陪审员 吴全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军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