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1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孔令新诉被告耿广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新,耿广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1935号原告:孔令新。委托代理人:陈顺,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正校,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广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新诉被告耿广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令新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令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按2225元收取,由原告孔令新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梁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