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3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美林与被申请执行人桂增启、张来荣、程玉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美林,桂增启,张来荣,程玉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338-2号申请执行人宋美林,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桂增启,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张来荣,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程玉甫,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281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15日、3月9日分别向被执行人程玉甫、张来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连带清偿申请执行人宋美林借款97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执行中,2015年7月27日,两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宋美林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两被执行人为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2815号民事判决。给付申请执行人宋美林631500元,其中550000元从张来荣申请执行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2015)宣执字第01309号案件款中支付,另81500元以同等价值的酒抵付(双方自行交付),本案执行费12638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来荣在本院(2015)宣执字第01309号案件款5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跃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洁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