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吕超超与潘龙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069号原告:吕超超,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潘龙德,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超超诉被告潘龙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超超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超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吕超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姣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