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牧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思思申请执行新乡市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思思,新乡市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王思思。被执行人新乡市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思思与新乡市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2日王思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涉嫌非法集资,本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涛执行员 :李双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嘉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