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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二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郭玉蓉与姜建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蓉,姜建国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324号原告:郭玉蓉,女,汉族,务工人员。被告:姜建国,男,汉族,个体驾驶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蓉诉被告姜建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玉蓉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系原告郭玉蓉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原告郭玉蓉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蓉撤回起诉。本案争议标的1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玉蓉自行负担。?审判员  潘吉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雪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