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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3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周凤国、李龙春与刘淑珍、王月松、王月柏、王月芝、王月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国,李龙春,刘淑珍,王月松,王月柏,王月芝,王月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3027号原告周凤国。原告李龙春。被告刘淑珍。被告王月松。被告王月柏。被告王月芝。被告王月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凤国、李龙春与被告刘淑珍、王月松、王月柏、王月芝、王月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凤国、李龙春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凤国、李龙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元,由原告周凤国、李龙春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许莹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