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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久胜与李东、李军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久胜,李东,李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665号原告李久胜,男。被告李东,男。被告李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久胜诉被告李东、李军赡养纠纷一案,原告李久盛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久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久胜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久胜负担。审判员  牛记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牛晓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