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久胜与李东、李军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久胜,李东,李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665号原告李久胜,男。被告李东,男。被告李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久胜诉被告李东、李军赡养纠纷一案,原告李久盛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久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久胜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久胜负担。审判员 牛记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牛晓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