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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张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宜兴市浒墅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朱伯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浒墅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朱伯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张商初字第58号原告宜兴市浒墅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白泥村。法定代表人冯克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明,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伯君。委托代理人吕俊伟,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宜兴市浒墅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浒墅公司)与被告朱伯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浒墅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浒墅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浒墅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浒墅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钱重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