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民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与何明哲、鲍克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代表人张玉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凌雅,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饶文军,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员工。被告何明哲,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鲍克喜,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与被告何明哲、鲍克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明哲、鲍克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45元,减半收取3,07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负担。审判长申屠聪琴人民陪审员曾炳祥人民陪审员朱荣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吴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