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再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夏淑凤与陈改琴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夏淑凤,陈改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再初字第00009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夏淑凤。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改琴。委托代理人赵国卫。申请再审人夏淑凤因与被申请人陈改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泰济民初字第0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泰民申字第0003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夏淑凤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夏淑凤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再审人夏淑凤撤回其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本院(2014)泰济民初字第049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倪小飞审判员 蔡建波审判员 季贵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娉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