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春泉、胡湘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春泉,胡湘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樟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林春泉,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胡湘彬,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春泉与被执行人胡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未全部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胡湘彬除了其工资收入已在另案中按月提取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所���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分配时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樟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檀斌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