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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1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周飞与单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飞,单德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378-1号原告周飞,居民。委托代理人沃兵,沭阳县扎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单德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飞诉被告单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飞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单德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单德波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飞撤回对被告单德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飞负担。审判员  仲晓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婷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