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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湖南省浏阳市柏加镇仙湖村山冲村民小组与邓龙、邓军武、程利聪承包地征收补偿款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南省浏阳市柏加镇仙湖村山冲村民小组,邓龙,邓军武,程利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1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浏阳市柏加镇仙湖村山冲村民小组。负责人:邓定武,组长。委托代理人:潘定江,浏阳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龙,男。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邓军武,男,系被申请人邓龙之父。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程利聪,女,系被申请人邓龙之母。以上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忠伟,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律师。再审申请人湖南省浏阳市柏加镇仙湖村山冲村民小组因与被申请人邓龙、邓军武、程利聪承包地征收补偿款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征终字第04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湖南省浏阳市柏加镇仙湖村山冲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平代理审判员 米 佳代理审判员 文党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