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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二终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安徽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二终字第00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汤云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春健,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晓晖,安徽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负责人:姜涌,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姜东,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颖,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淮民二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徽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汤云德及其委托代理人苗春健、金晓晖,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姜东、李颖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民二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许 徽审 判 员  王玉圣代理审判员  马士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马梦颖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