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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17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王慧兰、陈丹弘等与陈文萍、林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慧兰,陈丹弘,陈丹萍,陈文萍,林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730-1号申请执行人:王慧兰。申请执行人:陈丹弘。申请执行人:陈丹萍。被执行人:陈文萍。被执行人:林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台黄商初字第235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文萍、林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文萍、林XX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返还申请执行人王慧兰、陈丹弘、陈丹萍借款人民币420000元并支付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计人民币8000元、执行费人民币632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陈文萍、林XX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林XX有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西街社区西街小区5幢2单元301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林XX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西街社区西街小区5幢2单元301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一处。二、查封期限为叁年。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杭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李佳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