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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064号原告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鲁南汽车城D3厅。法定代表人王京法,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轲,本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雀山路171号。负责人张延慧,经理。委托代理人管鹏,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存良审 判 员  孙 晓人民陪审员  周旭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杨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