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9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与福建省邮政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不当得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967号原告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191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陈国荣。委托代理人王荣涨,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邮政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458号。法定代表人郭炳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与被告福建省邮政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邮政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邮政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徐文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林靓靓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