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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嘉鱼县鱼岳镇方家庄二组与李玉兵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鱼县鱼岳镇方家庄二组,李玉兵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734号原告嘉鱼县鱼岳镇方家庄二组。负责人李金波,系该组组长。被告李玉兵,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嘉鱼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嘉鱼县鱼岳镇方家庄二组与被告李玉兵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鱼县鱼岳镇方家庄二组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玉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鱼县鱼岳镇方家庄二组撤回对被告李玉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嘉鱼县鱼岳镇方家庄二组负担。审判员  李茂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