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一终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辉与山东悦悦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周召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悦悦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王辉,周召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终字第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悦悦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经济开发区大川南路2188号。法定代表人周召军,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辉。原审被告周召军。上诉人山东悦悦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辉民间、原审被告周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山东悦悦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周 硕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俞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