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枣民一终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辉与山东悦悦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周召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悦悦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王辉,周召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终字第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悦悦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经济开发区大川南路2188号。法定代表人周召军,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辉。原审被告周召军。上诉人山东悦悦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辉民间、原审被告周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山东悦悦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周 硕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俞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