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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梁敏与宋朝兴、吴海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朝兴,吴海燕,梁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2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朝兴,摄影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海燕,任丘市大漠婚纱摄影室负责人。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吴宏伟,任丘市华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巍,任丘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宋朝兴、吴海燕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朝兴、吴海燕以与被上诉人梁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朝兴、吴海燕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朝兴、吴海燕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7元,由二上诉人宋朝兴、吴海燕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齐桂苓审判员  刘晓莉审判员  李玉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金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