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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执恢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越丰与被执行人张海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越丰,张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恢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刘越丰(身份证号码3703051962********)。被执行人张海英(身份证号码3710021985********)。上列当事人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海英配偶刘国辉名下的房产和银行存款,现因刘国辉给付了本案执行标的5298元(含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配偶刘国辉(身份证号码××)的银行存款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配偶刘国辉名下、坐落于威海经区莱茵小镇10号楼101室房产的查封。三、本院作出的(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菊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志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