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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樊向君与王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向君,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199号申请执行人樊向君,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王波,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波已全部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春风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 孙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 张 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