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徐x诉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杨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徐x,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晓珍,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x,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诉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感情没破裂,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诉讼权力的行使,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x负担。审判员 刘绍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郝梦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