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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一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有军与刘江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军,刘江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一初字第00124号原告王有军,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李建纲,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江涛,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体育馆东侧。负责人杨军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春、黄帅,河南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有军与被告刘江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有军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王有军负担。审判员  樊梅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霞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