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二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肖根与唐福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根,唐福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360号原告肖根,男,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远县,。委托代理人黄崇通,男,系安远县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福禄,男,1973年11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根诉被告唐福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根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根与被告唐福禄达成还款协议、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肖根承担。审判员 夏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杜春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