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曹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曹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董建海,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审判员  郑绍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汪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