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南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连伟诉被告刘迁、刘俊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南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2014)海民南初字第0081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暂无执行能力,只有一处长90米,宽10米的鸡舍,并且处于闲置状态。经本院了解,该鸡舍每年出租租金约为一万元,现由申请人申请愿意租用此鸡舍,用租金抵顶借款本金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所有的鸡舍900平方米由申请人张某某租用十四年,租金用于抵顶借款本金及利息。期限届满此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岚审判员 栾岳勤审判员 路 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唐树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