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湖南德益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居然之家分公司与姜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德益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居然之家分公司,姜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初字第533号原告湖南德益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居然之家分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湘贵黔建材城双龙路B区联合开发二栋。法定代表人杨能高,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周晓丹,系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伟,女,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德益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居然之家分公司(以下简称居然之家分公司)诉被告姜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德益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居然之家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晓丹、被告姜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居然之家分公司诉称,2014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三份《居然之家招商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JM23-398361401、JM23-398361402,JM23-398361402。双方在上述三份合同中约定:租期为2014年6月28日至2015年6月30日。租期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租金及相关费用,并接受原告的统一管理。2、被告应按2个月付一次形式向原告预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按上月的销售额的0.5%缴纳市场管理费。3、原告对被告的经营承担连带责任,当消费者购买被告产品质量或服务问题时,可以要求原告先向其进行赔付。至2015年3月,被告经营状况急剧恶化,且故意躲避原告,截止起诉时止,被告尚欠原告租金82432.24元、市场管理费3487元、物业费3707.37元。同时,由于被告在此前的经营活动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发货不足量等问题,原告已为其代偿了56402元给消费者,尚有已受理的150000元赔付单急需原告代偿,为维护自身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欠缴的租金82432.24元、市场管理费3487元、物业费3707.37元,共计89626.61元;2、被告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款项206402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居然之家分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工商登记、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身份及被告主体资格;2、居然之家分公司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将三个摊位租赁给被告的事实及原告对被告经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3、原告欠缴费用明细表复印件1组,拟证明被告已欠缴租金、物业费、市场管理费共计89626.61元;4、退款凭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已为被告代偿了56402元。被告姜伟辩称,对欠缴租金、物业费、市场管理费共计89626.61元认可,但对代偿的206402元诉请不予认可。被告姜伟未提交证据。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认可,对证据4不予认可。本院认证如下:原告居然之家分公司提交的证据1、2、3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反驳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4,由于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证据单一,且被告不予认可,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三份《居然之家招商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JM23-398361401、JM23-398361402,JM23-398361402。双方在上述三份合同中约定:租期为2014年6月28日至2015年6月30日。租期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租金及相关费用,并接受原告的统一管理。2、被告应按每2月付一次形式向原告预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按上月的销售额的0.5%缴纳市场管理费。3、原告对被告的经营承担连带责任,当消费者购买被告产品质量或服务问题时,可以要求原告先向其进行赔付。至2015年3月,被告经营状况急剧恶化,且故意躲避原告,截止起诉时止,被告尚欠原告租金82432.24元、市场管理费3487元、物业费3707.37元,同时,由于被告在此前的经营活动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发货不足量等问题,原告已为其代偿了56402元给消费者。酿成此纠纷。争议焦点:原告代偿行为是否属本案审理范围。本院认为,本案属租赁合同纠纷。本案中2014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三份《居然之家招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由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租赁费用是酿成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89626.61元(租金82432.24元、市场管理费3487元、物业费3707.37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代偿行为系另一法律关系,且被告对原告的代偿行为不予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偿费的诉请本案不予审理,原告可依法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伟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德益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居然之家分公司租赁费89626.61元;二、驳回原告湖南德益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居然之家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40元,被告姜伟承担3000元,原告湖南德益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居然之家分公司承担27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飞龙代理审判员 朱晓莉人民陪审员 海真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荣华附相关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