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民初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郑圣元与瑞安市锦湖街道谢岙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锦湖街道谢岙村经济合作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圣元,瑞安市锦湖街道谢岙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锦湖街道谢岙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01352号原告郑圣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启练、蔡伟东,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瑞安市锦湖街道谢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瑞安市锦湖街道谢岙村。法定代表人:黄福同,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瑞安市锦湖街道谢岙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瑞安市锦湖街道谢岙村。法定代表人:谢小宝。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圣元诉被告瑞安市锦湖街道谢岙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锦湖街道谢岙村经济合作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圣元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圣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9元,减半收取649.5元,由原告郑圣元负担。审 判 员 邢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涂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