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向法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王一帆与陈淑英、朱虹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帆,陈淑英,朱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向法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王一帆,男。被执行人陈淑英,女。被执行人朱虹,女。本院在执行王一帆与陈淑英、朱虹继承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继承人王杰生前坐落于本市向阳区22委振兴花园13号楼606室,产权证号:向阳区字第QZ00052401号的房屋由原告王一帆一人继承。经被执行人协助现已过户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王一帆与陈淑英、朱虹继承纠纷一案终结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5)向民初字第23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纪黎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庞永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