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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西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与刘松松、张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刘松松,张亚楠,刘启冰,张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西初字第00125号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振志,公司经理。被告刘松松,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亚楠,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西刘松松妻子。被告刘启冰,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丹丹,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刘启冰妻子。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松松等4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由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霍跟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