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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建国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国,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941号原告:杨建国。被告: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国诉被告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国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以双方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建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秀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围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