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建国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国,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941号原告:杨建国。被告: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国诉被告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国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以双方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建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秀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围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