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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商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济阳县崔寨镇人民政府与邱尚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阳县崔寨镇人民政府,邱尚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490号原告济阳县崔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董法明,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王国胜,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冬敏,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尚禄,男,196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阳县崔寨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邱尚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济阳县崔寨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邱尚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阳县崔寨镇人民政府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阳县崔寨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邱尚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阳县崔寨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