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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民初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郑丽华与高锦锋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丽华,高锦锋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1914号原告郑丽华,女,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高锦锋,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丽华与被告高锦锋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丽华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丽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丽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6元,因以撤诉方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283元,由原告郑丽华负担。审判员  林循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连伟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