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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常熟市虞山镇人民政府与曹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虞山镇人民政府,曹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常熟市虞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常熟市金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万晓军,镇长。委托代理人朱春雷,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健,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伟。委托代理人黄文俊,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熟市虞山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曹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虞山镇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常熟市虞山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虞山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90元,由原告常熟市虞山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翟艳伟人民陪审员  顾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