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4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超与黄心建管辖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超,黄心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4677号原告黄超,男,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委托代理人陈敬、李佳丽,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心建,男,汉族,住福州市。本院受理原告黄超与被告黄心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在审理中查明,原被告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已约定“以房屋所在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而诉争屋所在地为福州市仓山区。因此本案应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仓山区法院处理。审判员 林晓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伟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