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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执字第5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杨士斌与朱白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士斌,朱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566-1号申请执行人杨士斌。被执行人朱白祥。申请执行人杨士斌与被执行人朱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民初字第2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万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6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朱白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1447元,余款未能履行,而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潘 玮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子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