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环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王军伟与王月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伟,王月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王军伟。被告王月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顺河街4号。负责人顾恩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伟与被告王月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衍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谭惠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