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达县大唐运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县大唐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035号原告达县大唐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波。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县大唐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县大唐运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县大唐运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县大唐运业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周向阳人民陪审员 曲绍菊人民陪审员 闫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晓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