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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一初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文艳与芜湖地矿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芜湖星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艳,芜湖地矿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芜湖星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642号原告:陈文艳,女,1982年4月3日出生。被告:芜湖地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天和苑。被告:安徽芜湖星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星隆国际城。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文艳诉被告芜湖地矿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芜湖星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文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文艳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 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海燕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