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806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方某,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朱占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凌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