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搬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钱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搬民初字第651号原告钱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钱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容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