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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搬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钱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搬民初字第651号原告钱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钱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容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