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4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钟迪义诉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宁乡县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迪义,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宁乡县供电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43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迪义。委托代��人周正坤。委托代理人张小民,宁乡县煤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宁乡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白马桥乡凤形社区宁黄路158号。代表人谭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邵武,湖南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斌,湖南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钟迪义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宁乡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宁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钟迪义及委托代理人周正坤、张小民,被上诉人国网宁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邵武、郭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原审法院认定:钟迪义于1983年由原东湖塘人民公社安排做水利电力员,1992年以前由公社管理,1992年之后,由宁乡县农电管理总站管理,未办理招工(××)手续。1999年10月,钟迪义在宁乡县农电管理总站一次性领取了退岗安置及生活补助费以后离开了工作岗位。此后,钟迪义不断向有关单位提出诉求,要求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为此钟迪义与2014年11月20日向宁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2014年11月25日,宁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农电人员落实身份、待遇的政策性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钟迪义的起诉。案件诉讼费10元,全额退还。上诉人钟迪义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是用人单位国网宁乡公司与钟迪义之间因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劳动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钟迪义通过人民公社选派进入当时的农电一线,经宁乡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农电管理总站。钟迪义缴纳养老保险费是交到了宁乡县电力局,宁乡县电力局是钟迪义的管理单位,宁乡县电力局后为国网宁乡公司,并且国网宁乡公司整体接纳了农电管理总站所有的设施和人员,现农电管理总站已不存在。《退岗合同》是国网宁乡公司因分流富余劳动力而与钟迪义签订的,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当属于劳动争议,在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退岗合同》系无效协议,其剥夺了作为劳动者钟迪义的应享有的劳动权利,并且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改判如一审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国网宁乡公司承担。被上诉人国网宁乡公司答辩称:一、本案国网宁乡公司不属于本案适格主体。宁乡县农电管理总站是农电员人事任免、工资发放、保险购买等农电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其由宁乡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隶属宁乡县政府领导。在行政架构上,县农电管理总站与宁乡县电力局没有任何关系,双方只存在业务合作、指导关��。故国网宁乡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钟迪义应向宁乡县农电管理总站主张权利。二、本案已超过法定仲裁期限,钟迪义的请求应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当时有效施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案中,县农电管理总站与其签订《退岗合同》,并一次性向其发放退岗安置和生活补助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自县农电管理总站与钟迪义签订退岗合同之日,就是钟迪义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本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现钟迪义提起劳动仲裁程序,已明显超出法定仲裁期限,故钟迪义的诉讼请求应当全部予以驳回。三、钟迪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畴,其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钟迪义的诉讼请求包括赔偿其养老保险损失、失业保险损失,自2014年12月开始按月相应标准发放养老保险损失,上述请求属于补缴社会保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0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第13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催缴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和税务机关的职权范围。故缴纳或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畴,钟迪义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四、钟迪义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应予驳回。宁乡县农电管理总站出资为临聘农电员购买保险是根据当时政策文件要求以解决农电员退岗生活待遇问题,后再依据政策文件要求,将农电员的退岗保险提升至社保待遇,按条件对农电员进行转招使其享受国家职工同等待遇。钟迪义按照当时政策要求,属于“不符合转招要求,没��办理转招手续,退休后由总站统一发放生活费”一类人员,依据政策文件规定,在其退岗时,由县农电管理总站向其一次性发放退岗安置费和生活补助费,由此双方签署了《退岗合同》,钟迪义承诺退岗后不再由单位承担任何养老经费开支。故钟迪义在领取了退岗安置费和生活补助费、签订了《退岗合同》十几年后再提出本案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钟迪义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裁定。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案情以及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经审查,钟迪义系农电人员,其诉求是要求国网宁乡公司赔偿养老金损失、失业保险金损失及发放养老保险,是因宁乡县农电管理总站依据《关于补办养老金及普调效益工资的通知》与《关于农电员转户后办理招工等有关手续规定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的精神与规定,对钟迪义采取一次性发放退岗安置费与生活补助费进行退岗安置处理而引起的纠纷。钟迪义要求落实农电人员身份与保险待遇的纠纷涉及国家农电政策改革,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平等民事主体间因民事权益纠纷提起诉讼的条件,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钟迪义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钟迪义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案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退还钟迪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祖湖代理审判员  戴 莉代理审判员  吴世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